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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5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文慧与赤峰瑞泽果蔬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赤峰盛科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李博、董月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慧,赤峰瑞泽果蔬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李博,赤峰盛科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董月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123号原告刘文慧,男,44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赤峰瑞泽果蔬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博。被告李博,男,52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赤峰盛科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董月慧。被告董月慧,女,50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四被告委托代理人马云帆,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慧诉被告赤峰瑞泽果蔬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赤峰盛科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李博、董月慧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文慧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慧撤回对被告赤峰瑞泽果蔬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赤峰盛科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李博、董月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晶晶审判员  张国军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