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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5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史巨霞与杜兴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巨霞,杜兴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557-2号申请人:史巨霞,女,1967年1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杜兴玲,女,1967年5月2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5)来民一初字第015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杜兴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偿还申请人欠款3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550元及执行费4700元。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愿以来安县新安镇北苑小区的房屋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杜兴玲以其所有的来安县新安镇北苑小区两上两下房屋(房地权来-新安字第03-8**号)作价820000元折抵给申请人史巨霞。二、被执行人杜兴玲欠安徽来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00000元及利息,由申请人史巨霞偿还,诉讼费1550元及执行费4700元由申请人史巨霞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