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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武岩峰与张长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岩峰,张长华,宋万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949号原告:武岩峰,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地址:农安县。被告:张长华,男,196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地址: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宋万成,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地址:农安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武岩峰诉张长华、宋万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岩峰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岩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石玉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