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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茫民一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刘明利、刘伟伟与茫崖澳圣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利,刘伟伟,茫崖澳圣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茫民一初字第68号原告刘明利,男,汉族,1964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伟伟,男,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原告刘伟伟,男,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被告茫崖澳圣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明利、刘伟伟诉被告茫崖澳圣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明利的委托代理人暨原告刘伟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茫崖澳圣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明利诉称,2013年9月,被告奥圣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欠原告2013年的装潢材料费15856元,于2014年5月25日打下欠条,承诺至迟到2014年年底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用多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装璜材料费1585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为实现其诉求,原告委托代理人当庭出示证据: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茫崖澳圣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刘明利装璜材料费15856元。被告茫崖澳圣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提供书面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奥圣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欠原告经营的“陕西汽车装璜”装潢材料费15856元。2014年5月25日被告茫崖澳圣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截止2014年5月25日共计欠陕西装潢材料费15856元。有茫崖澳圣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盖章”,因该款至今未付,原告刘明利、遂向本院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明利与被告茫崖澳圣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刘明利将其经营的装潢材料出售给被告茫崖澳圣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被告茫崖澳圣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故原告刘明利、刘伟伟要求被告茫崖澳圣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给付装潢材料款1585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茫崖澳圣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原告列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茫崖澳圣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刘明利、刘伟伟给付装潢材料款158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9元,由被告茫崖澳圣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青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祁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