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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曹某莫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615号原告:曹某某,女,1990年10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唐加丽,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88年2月22日生,汉族,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化肥厂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谢小吉,吉林市邦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亚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相识后于2013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婚生子女。原、被告双方因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不务正业,赌博成性,被告有一次赌博输钱以万元计算,令原告觉得十分恐怖,一点安全感都没有。双方刚刚结婚不久,却让原告看不到生活的希望,原告多次规劝,但被告根本不思悔改,故致使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只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被告刘某某辩称:首先,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和原告是自由恋爱,不是包办婚姻,婚前感情很好,只是婚后由于双方都是80、90后,生活能力差,才使双方发生争吵,但都是家庭琐事,没有原则性的原因。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其次,被告有正式工作(化公司职工),没有原告所说的“赌博成性”的恶习,被告每天都按时上下班,哪有时间天天赌博,单位和同事都可以给被告证明,根本不存在赌博的事情。最后,被告和原告有共同债务,共同贷款,这些钱都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了(因为原告没有工作),被告认为和原告是有感情的,双方走到一起不容易,感情并没有破裂。综上,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不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无婚生子女。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近2年,说明双方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以后生活中应互相体谅,学会包容,彼此相互关心,是有可能建立共同生活信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亚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杜雪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