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法执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世泽与被执行人冯林附带民事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世泽,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法执字第259-1号申请执行人胡世泽,男,汉族,1956年5月11日出生,河津市柴家乡吴村人。被执行人冯林,女,汉族,1981年8月8日出生,河津市柴家乡吴村人。申请执行人胡世泽与被执行人冯林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河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世泽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冯林在你行的账户予以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冯林在你处的公积金14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云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房世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