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学功与张云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功,张云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897号原告:陈学功,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张云涛,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功与被告张云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陈学功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学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45元(原告陈学功已预交),减半收取58.22元,由原告陈学功负担58.23元,退还原告陈学功58.23元。审 判 长 曹 江 宁人民陪审员 孜亚克孜人民陪审员 谢 亚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贺 晓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