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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丁根生与杨成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根生,杨成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908号原告丁根生。被告人杨成满。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根生诉被告杨成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根生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根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根生负担。审 判 长  蒋晓明审 判 员  蒋茂玉人民陪审员  唐金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蒋晶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