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丁根生与杨成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根生,杨成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908号原告丁根生。被告人杨成满。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根生诉被告杨成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根生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根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根生负担。审 判 长 蒋晓明审 判 员 蒋茂玉人民陪审员 唐金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蒋晶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