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凌晖诈骗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晖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468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凌晖。2008年11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凌晖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50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凌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4000元系被告人凌晖的合法财产,扣除其应缴纳的人民币1000元罚金后,余款退回被告人凌晖。由扣押机关执行。被告人凌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凌晖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凌晖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凌晖撤回上诉。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刑初字第5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小马审判员  温智勇审判员  李丽欢﹤p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金不换﹤/p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