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子游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子游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子游,绰号“老介兜”,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子游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生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子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杨子游在自己家里卖一包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覃某得人民币150元、卖一包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王某得人民币100元,之后,覃某和王某在杨子游家里注射同杨子游买得的海洛因;接着杨子游出家门在自己家附近又卖一包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李某得人民币50元,两人交易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民警从杨子游身上收缴得两小包海洛因(0.17克)、毒资人民币300元,从李某身上收缴得海洛因0.08克,之后公安民警在杨子游家中从覃某身上收缴得一小包海洛因(0.17)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杨子游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子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王某是其女朋友,其给毒品给她吸食,只是叫她押100元给其,不是贩卖。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子游系吸毒人员,与他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后,除自己吸食外还零包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2015年3月2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杨子游在其家(河池市金城江区虎山路二巷24号)以150元价格贩卖两个零包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覃某,以100元价格贩卖一个零包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王某,覃某和王某即在杨子游家注射毒品海洛因。尔后,杨子游到其家门口以50元价格贩卖一个零包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李某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李某身上缴获购得的零包毒品海洛因0.08克、杨子游身上缴获零包毒品海洛因0.17克和毒资300元,随后在杨子游家将覃某、王某抓获,从覃某身上缴获一个零包毒品海洛因0.17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3月26日15时许,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巡逻至河池市金城江区虎山路二巷24号房附近,发现杨子游和李某正在交易毒品,即将两人抓获,并缴获零包毒品和毒资,随后在24号房杨子游家抓获吸毒人员覃某和王某,从覃某身上缴获零包毒品,两人当场指认与杨子游购得毒品吸食。2、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缴获毒品和毒资的照片、称量取样封存毒品笔录、指认称重毒品照片、河池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禁毒大队民警从杨子游身上缴获零包毒品海洛因0.17克和毒资300元、李某身上缴获零包毒品海洛因0.08克、覃某身上缴获零包毒品海洛因0.17克。3、证人覃某的证言,证实其外号叫“阿强”,2015年3月26日下午,其毒瘾发作就到金城江区虎山路二巷24号“老介兜”(杨子游)家,见已有一名女子在那里,其以150元与“老介兜”购得两个零包毒品海洛因后,该女子也以100元向“老介兜”购买了一个零包毒品海洛因。其和该女子在“老介兜”家注射购得的毒品,约过10分钟,其和该女子被公安民警抓获。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外号叫“阿妹”,2015年3月26日下午,其与“老介兜”(杨子游)联系购买毒品后,一个人走到金城江区虎山路二巷24号“老介兜”家,进家约5分钟,“老介兜”去开门给一名男子进来。该男子给“老介兜”150元讲要买海洛因,“老介兜”就从裤子口袋拿了两个零包海洛因给该男子,其也给了100元给“老介兜”讲要海洛因,“老介兜”直接给其一个零包海洛因。其和该男子即在“老介兜”家注射海洛因,约过10分钟,其和该男子被公安民警抓获。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6日下午,其毒瘾发作就到金城江区虎山路二巷24号“老介兜”(杨子游)家门口喊“老介兜”,“老介兜”出来其讲要150元海洛因,然后递给他150元,“老介兜”就给其一个零包海洛因,尔后被公安民警抓获。6、被告人杨子游在侦查阶段供述,其是吸毒人员,外号叫“老介兜”。2015年3月26日下午,“阿妹”(王某)与其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就来到其家,一会儿,“阿强”(覃某)敲门进来讲要与其购买毒品海洛因。后“阿强”给其150元,其从裤子口袋拿了两个零包海洛因给“阿强”,“阿强”直接用一个零包海洛因进行注射。这时,“阿妹”讲跟其要100元海洛因,并递100元给其,其又从裤子口袋拿了一个零包海洛因给“阿妹”,“阿妹”直接用该零包海洛因进行注射。此时,李某在其家门口喊其,其出来,李某讲要50元海洛因,并给其50元,其又从裤子口袋拿了一个零包海洛因给李某。其和李某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缴获零包海洛因和毒资300元,公安民警又在其家抓获“阿妹”和“阿强”,从“阿强”身上缴获零包海洛因。毒品海洛因是其在街上与外号叫“阿明”的男子购得。7、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照片名单,证实被告人杨子游和吸毒人员覃某、王某、李某相互进行了辨认。8、户籍证明和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杨子游的身份情况和被判刑情况。上述证据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杨子游辩解其给王某吸食毒品,只是叫王某押100元给其,不是贩卖的问题,经查,未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子游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子游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子游向多人且多次贩毒,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杨子游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子游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以贩养吸,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杨子游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子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被告人杨子游毒品海洛因0.17克、覃少强毒品海洛因0.17克、李建平毒品海洛因0.08克,予以没收。三、缴获被告人杨子游毒资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周佩山审判员 张晓莉审判员 黄佳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莫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