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张X香与杨X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张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盖胜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