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立终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常世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世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立终字第16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常世栋,男,汉族,1952年1月23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万全县。上诉人常世栋因不服万全县人民法院(2015)万民立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世栋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2006年上诉人与万全县宣平堡乡第八滩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第八滩村委会)签订的《租赁土地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但第八滩村委会未经上诉人同意���自改变耕地用途,转租他人进行违法建设,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利益,为此,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拆除耕地上建造的厂房等地上物,向上诉人交还土地。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第八滩村委会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明显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一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世栋向一审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三)项之规定,应予立案受理。为此,一审法院对常世栋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常世栋的上诉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万全县人民法院(2015)万民立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万全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淑君审判员 刘亚峰审判员 焦 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剑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