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民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福建省漳平木村林产有限公司、漳平市木村美丽家园木结构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与漳平市新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漳平木村林产有限公司,漳平市木村美丽家园木结构设计安装有限公司,漳平市新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1933号原告福建省漳平木村林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富山工业区(和平镇和平村、和春村)。法定代表人吴哲彦,董事长。原告漳平市木村美丽家园木结构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富山工业园区木村林产有限公司A区10号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吴哲彦,董事长。原告福建省漳平木村林产有限公司和原告漳平市木村美丽家园木结构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天和,系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平市新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漳平市新桥镇新桥村。法定代表人林艳,镇长。委托代理人陈有建,男,系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漳平木村林产有限公司、漳平市木村美丽家园木结构设计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漳平市新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漳平木村林产有限公司、漳平市木村美丽家园木结构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漳平木村林产有限公司、漳平市木村美丽家园木结构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针对纠纷正在积极协调之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福建省漳平木村林产有限公司、漳平市木村美丽家园木结构设计安装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漳平木村林产有限公司、漳平市木村美丽家园木结构设计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05元,减半收取5652.5元,由原告福建省漳平木村林产有限公司、漳平市木村美丽家园木结构设计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 海 强人民陪审员 陈 永 全人民陪审员 邓 永 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林海华(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