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河南利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勇、江元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利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勇,江元明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589号原告河南利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水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该公司法务。被告李勇。被告江元明。原告河南利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勇、江元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查,李勇等人就本案相关事实已于2014年11月向息县公安局报案,该局接报后已受理案件。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的事实与息县公安局在接到李勇等人的报案后已受理的案件相关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本案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利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李勇、江元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4元退还给原告河南利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卫红审 判 员 田绘敏人民陪审员 何占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