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包光才、湖北环球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与湖北环球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余世英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光才,湖北环球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余世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87号原告包光才,农民。委托代理人杜宇,宜城市璞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环球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咨询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公乙路8-2号。被告余世英,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光才诉被告湖北环球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被告余世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光才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光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包光才负担。审判长 陈明军审判员 何永华审判员 罗学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瑞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