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宏基幕墙制造有限公司、郑州长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魏俊风=锋、焦丽红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493号申请执行人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宏基幕墙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州长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魏俊锋,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焦丽红,女,1968年3月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24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宏基幕墙制造有限公司、郑州长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魏俊锋、焦丽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宏基幕墙制造有限公司、郑州长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魏俊锋、焦丽红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宏基幕墙制造有限公司、郑州长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魏俊锋、焦丽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宏基幕墙制造有限公司、郑州长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魏俊锋、焦丽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三百零三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卫兵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曹跃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