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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财云不服平潭县北厝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拆迁)_-_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岚行初字第18号原告王财云,男,汉族,住平潭县。委托代理人陈强,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潭县北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平潭县北厝镇镇政府。法定代表人林敏,镇长。委托代理人吴自然,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飞,平潭县北厝镇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副部长。原告王财云不服被告平潭县北厝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财云于2015年9月8日以其与被告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财云的撤诉请求未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财云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财云负担。审判长王兴生代理审判员郑洁虹人民陪审员高诚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高华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