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6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袭春霖与袭祥丰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袭春霖,袭祥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601-2号申请执行人袭春霖,女,2006年2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济南育文中学学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袭祥丰,男,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济南铁路局车辆段维修工,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袭春霖与被执行人袭祥丰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本院作出的(2014)市少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市少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