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蒋某、乔某某与易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637号申请执行人蒋某。申请执行人乔某某。被执行人易某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蒋某、乔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易某某、张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1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易某某、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在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支付了第一款项1.6万元整。申请执行人蒋某、乔某某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易某某、张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1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爱云执行员 文 杰执行员 曹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