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法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雷安萍与徐建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安萍,徐建林,蒋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雷安萍,女,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徐建林,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蒋小燕,女,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雷安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江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建林、蒋小燕给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徐建林所有的在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人民币15957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15957元。被执行人徐建林、蒋小燕尚欠雷安萍借款14043元。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剩余款项14043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中江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素辉审判员 杨文太审判员 胥维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蒋万银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