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行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匡中华与垫江县社会保险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中华,重庆市垫江县社会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垫法行初字第00046号原告匡中华,男,194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杨挺,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垫江县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迎凤街51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7887-9。法定代表人易彬,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玉梅,重庆市垫江县社会保险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幸海峰,重庆市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原告匡中华请求撤销被告重庆市垫江县社会保险局2010年1月26日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中的计算结果,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匡中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匡中华负担。审 判 长 张 宏人民陪审员 张 均人民陪审员 汪祥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