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世财与汪献国、黄俊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920号原告张世财,系鄂L0M7**号两轮摩托车驾驶员。被告汪献国,系鄂L6T7**号小轿车驾驶员。被告黄俊超,系鄂L6T7**号小轿车登记车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新渠道业务分部(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咸宁中心支公司新渠道业务分部),系鄂L6T7**号小轿车承保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农业大厦附一楼。负责人张晓明,平安保险咸宁中心支公司新渠道业务分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财诉被告汪献国、黄俊超、平安保险咸宁中心支公司新渠道业务分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财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世财负担。审判员商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钱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