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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3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求实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求实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志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13926号原告北京求实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小稿村东。法定代表人陈文敏,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被告朱志伟,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原告北京求实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朱志伟(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名下拥有通州区祥云天地小区xx号楼791室(中山大街35号xx号楼791室)楼房一套,面积为99.54平方米。2011年8月1日,原告接受被告居住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2012年8月2日至2014年8月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3643.44元。经原告催要,至今未予缴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2012年8月2日至2014年8月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583.44元,垃圾清运费60元,合计3643.44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北京市通州区中山大街35号xx号楼791室(建筑面积99.54平方米)的所有权人,该房屋位于祥云天地家园小区。2011年8月16日,北京市通州区祥云天地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与原告签订《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将祥云天地家园小区委托原告进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期限为壹年,自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高层住宅:1.50元/平方米/月、商业物业:3.00元/平方米/月;业主应当按季度、半年、一年交纳物业服务费,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应在季度、半年、一年第一个月的15日内交纳。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1年8月,业委会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生活垃圾清运服务费每年每户30元,由业主(使用人)按年度与物业服务费主体一次性一同缴纳,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2年7月24日,业委会与原告续签《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期限为壹年,自2012年8月2日至2013年8月1日;服务期限届满前3个月,业委会未将续聘或解聘意见通知乙方的,视为业委会同意续聘,物业服务期限自动延续1年。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为祥云天地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2014年8月1日。经核实,被告拖欠原告2012年8月2日至2014年8月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583.44元及垃圾清运费60元至今未交纳。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查明的事实,虽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未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但原告依据与业委会签订的《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为被告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亦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垃圾清运费,其未予交纳不妥,现原告要求被告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垃圾清运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志伟给付原告北京求实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至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三千五百八十三元四角四分及垃圾清运费六十元,以上共计三千六百四十三元四角四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朱志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聂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