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纯伟、陶春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纯伟,陶春丽,杜继贤,杜国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26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昌乐县城新昌路33号。被执行人杜纯伟。被执行人陶春丽。被执行人杜继贤。被执行人杜国防。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3日审结。该案(2014)乐商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1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书坤审判员 田 政审判员 孟俊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常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