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知)初字第13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凌威商贸有限公司与杨树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凌威商贸有限公司,杨树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13708号原告北京凌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禄米仓胡同71号院24号楼1层103室。法定代表人林凌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旗,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培,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北京凌威商贸有限公司法务。被告杨树永,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北京凌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树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凌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树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凌威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凌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树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凌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魏 嘉审 判 员 刘世红人民陪审员 栾文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岳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