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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魏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魏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751号原告李某,住会宁县。被告魏某某,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魏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被告魏某某全家外出无法提供被告具体地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  志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宝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