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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3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剑俊与赵小兰、吴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俊,赵小兰,吴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915号原告李剑俊。被告赵小兰。被告吴晓辉。原告原告李剑俊诉被告赵小兰、吴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剑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剑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天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