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004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付智强与汪功萍、朱瑞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智强,汪功萍,朱瑞生,铜陵莱凯斯汀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滕王阁饮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422-1号申请执行人:付智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汪功萍。被执行人:朱瑞生,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铜陵莱凯斯汀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卫平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市滕王阁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汪功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了(2014)铜执保字第0029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预查封了汪功萍与他人共有的位于铜陵市康城花园三期综合楼二层商铺202室、三期综合楼1012室。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汪功萍与他人共有的位于铜陵市康城花园三期综合楼二层商铺202室、三期综合楼1012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钟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