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兴民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林某与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兴民初字第00574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王中华,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嵇春来,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红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曹兆如书 记 员 时玉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