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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孙元风与李星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元风,李星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1840号原告孙元风,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委托代理人孙元珍(系原告孙元风之弟),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被告李星河,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齐河县,现住济南市槐荫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元风诉被告李星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元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元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元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由原告孙元风负担。审判员  杨春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