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建国与顾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国,顾颖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290号原告杨建国。委托代理人俞福庆,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顾颖杰。委托代理人潘伟军,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国诉被告顾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国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国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员 姜新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