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三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天津远航伟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远航伟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三初字第757号原告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8号君悦大厦B座10层1004-1005。负责人邓志山,经理。被告天津远航伟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远洋国际中心2号楼1010号。法定代表人郭志强,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天津远航伟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天津海事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该类纠纷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天津海事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2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天津远航伟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海事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建杰代理审判员 李 铁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