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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卫斌与许汉坤、贾恒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斌,许汉坤,贾恒伟,张文景,张明师,李新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259号申请人陈卫斌,男。被执行人许汉坤,男,汉族。被执行人贾恒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文景,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明师,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新田,男,汉族。申请人陈卫斌与被执行人许汉坤、贾恒伟、张文景、张明师、李新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莘民一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许汉坤、贾恒伟、张文景、张明师、李新田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2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其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