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6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重庆锦邦物流有限公司与蔡春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6534号原告重庆锦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八公里西部国际汽车城5栋5218号,组织机构代码58283518-9。法定代表人章代蓉,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治发,重庆诺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春伦,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锦邦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春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锦邦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春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锦邦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锦邦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春伦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锦邦物流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陈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