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雅茹诉霍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雅茹,霍秋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383号原告:张雅茹,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霍秋红,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张雅茹诉被告霍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雅茹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雅茹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雅茹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