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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2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谷明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985号原告:马鞍山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委托代理人:常小琴,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其群,该公司员工。被告:谷明筠,男。原告马鞍山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谷明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鞍山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马鞍山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万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