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树军与甄在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833号本院2015年8月5日对原告张树军诉被告甄在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庆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1页的第5行、第5页的倒数第6行、倒数第1行、第6页的倒数第6行中的“德州中心支公司”均补正为“德州市中心支公司”。审判员  赵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畔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