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丁景仁与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中煤科工能源投资秦皇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景仁,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中煤科工能源投资秦皇岛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1150号原告丁景仁,工人。委托代理人王剑,秦皇岛市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宁县石门寨镇柳江村。法定代表人杨玲,董事长。被告中煤科工能源投资秦皇岛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港区红旗路229号。法定代表人范建,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景仁诉被告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中煤科工能源投资秦皇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景仁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中煤科工能源投资秦皇岛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迎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一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