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1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天波与被执行人叶文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天波,叶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287-1号申请执行人杨天波。委托代理人陈海杏。被执行人叶文生。申请执行人杨天波与被执行人叶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2)晋民初字第6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3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经多次向银行、车辆、房产、国土、工商、矿产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杨人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