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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6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罪犯童小伟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童小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293号罪犯童小伟,男,汉族,1989年4月2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滁州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小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五千元(已交纳)。案经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滁刑终字第000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09月0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童小伟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童小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童小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童小伟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