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和美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强、刘金花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和美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李强,刘金花,临沂宏达石化装备有限公司,郑桂洲,李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266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和美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与清河北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柏永恒,董事长。被告李强。被告刘金花。被告临沂宏达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东外环路中段(坡埠村东)。法定代表人李思伟,执行董事。被告郑桂洲。被告李思伟。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1032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和美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刘金花、临沂宏达石化装备有限公司、郑桂洲、李思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李师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李师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