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商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山东华鑫彩印有限公司与山东驰鲁通达食品有限公司、重庆众仁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鑫彩印有限公司,山东驰鲁通达食品有限公司,重庆众仁食品有限公司,刘佩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646号原告山东华鑫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曹宝清,经理。被告山东驰鲁通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被告重庆众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重庆市。被告刘佩英,女,成年,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鑫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驰鲁通达食品有限公司、重庆众仁食品有限公司、刘佩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华鑫彩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华鑫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326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山东华鑫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玉山审 判 员 倪瑞林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