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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3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宝林与被告王淑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林,王淑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714号原告刘宝林,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林与被告王淑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宝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 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于晓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