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3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宝林与被告王淑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林,王淑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714号原告刘宝林,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林与被告王淑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宝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 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于晓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