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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3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元青与高玉宝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青,高玉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3108号原告:刘元青,农民。被告:高玉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青与被告高玉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元青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元青承担。审 判 员 张家明法官助理 王金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类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