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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洪泉诉郭永超、魏丽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泉,郭永超,魏丽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64号原告张洪泉,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东东,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永超,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魏丽萍,女,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泉诉被告郭永超、魏丽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泉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洪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张洪泉负担。审判员  王文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