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4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大连腾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彦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腾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彦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581号原告:大连腾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丙岩,系该公司法人。委托代理人:孙洪玲,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魏彦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腾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彦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腾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腾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腾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