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2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淮北市相山区万达修理厂与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相山区万达修理厂,刘会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697号原告:淮北市相山区万达修理厂。法定代表人:王振伟,职务:经理。地址:淮北市相山区202省道西侧。被告:刘会,男,1984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相山区万达修理厂诉被告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市相山区万达修理厂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北市相山区万达修理厂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7元由淮北市相山区万达修理厂承担。审判员 朱 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曹争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