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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终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曾正科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终字第608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某。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五月六日作出(2015)彭州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某某撤回上诉。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5)彭州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忠代理审判员  傅超代理审判员  查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冯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