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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4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韩寻寻与王凤梅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寻寻,王凤梅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4298号原告韩寻寻。委托代理人张军会,系原告之丈夫。被告王凤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寻寻与被告王凤梅人格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寻寻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寻寻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寻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韩寻寻承担。审判员 马 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梓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