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3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文龙与赤峰鑫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龙,赤峰鑫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530号原告李文龙,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赤峰鑫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红山区新华路红山区人大院内一楼。法定代表人张昇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龙与被告赤峰鑫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龙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龙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文龙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坡审 判 员 张仲辉人民陪审员 陈良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红丹 微信公众号“”